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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中的粮食作物,指小麦、玉米、谷子、高粱、豆类和薯类等。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原则:

  (一)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北京市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利用价格机制促进节水型农业建设,节约资源,减少地下水开采。

  (四)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它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它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五)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第四条 农业用水限额标准为:

  (一)规模养殖、鱼塘、水田,限额标准为实际用水量的50%。

  (二)设施农业和露地瓜菜,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360立方米。

  (三)果树和牧草(果树、牧草、人工绿地、人工林地、苗圃、花卉等),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150立方米。

  (四)经济作物,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80立方米。

  (五)粮食作物:小麦两茬平播(指上茬种小麦,下茬种夏玉米、蔬菜等作物),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220立方米;其它粮食作物(春玉米、谷子、高粱、豆类和薯类等),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80立方米。

  对果树中套种其它农作物的地块,用水限额执行果树类用水限额标准。

  非复种情况下,对同一用水户在同一地块中种植多种农作物的,用水限额执行种植面积最大的作物的用水限额标准。

  对除小麦外的复种地块,用水限额执行种植作物中限额标准高的作物的用水限额标准。

  除上述情况,其它用水限额由农村管水员、农民用水协会村分会和种植户协商解决,报水务站(所)备案。

  第五条 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粮食作物每立方米0.08元,其它均为每立方米0.16元。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市水资源紧缺状况,对限额标准和征收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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