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7]53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加强本市水资源管理,利用价格机制促进节水型农业建设,减少地下水开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4月1日起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大兴、顺义等7个平原区试行。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应于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本区(县)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的征收及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促进农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用于农业生产,超出用水限额规定的部分,全部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
农业生产取用再生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水塘或水库中收集的雨洪水以及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不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
本办法中的农业生产,指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设施农业、露地瓜菜、果树、人工绿地、人工林地、苗圃、花卉、牧草、水田等种植业;牛场、猪场、羊场、鸡场、鸭场、珍禽特兽等规模养殖和池塘养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