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健全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推进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首先,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制度,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统一制定公共就业服务计划,统一设立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继续实施以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为对象的“再就业援助行动”、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对象的“春风行动”、以技能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为对象的“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和“就业见习计划”,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其次,全面实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免费服务制度,制订劳动者享受免费服务、政府出资购买就业服务和培训成果的办法,完善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政策,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劳动力提供减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第三,努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招聘洽谈、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托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服务对象多层次、全方位的需要。第四,积极推进地区间劳务交流与合作,有效引导劳动力的有序流动,维护外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和制度。
1.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形成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培训的格局。统筹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动员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参与劳动力素质培训,培育和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的区域性培训中心,构建起城乡一体的培训网络。积极推行企业出定单、培训机构出菜单、劳动者点单、政府买单的“四单式”培训模式,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整合资金,完善办法,运用财政补贴建立向社会购买培训成果的制度。
2.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城乡职业培训。把农村劳动力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职业培训计划,完善减免费培训制度,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规模。继续对城镇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减免费培训。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经创业培训成功开业的,给予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大力开展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加快岗位成才,强化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岗位培训责任,用人单位会同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由政府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适当培训补贴;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加强劳务培训基地建设,输入地与输出地共同做好转移就业劳动力的职业培训,积极探索职业教育输出地与输入地合作办学新模式。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加大技能培训在职业培训中的比重,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五)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劳动用工执法监督体系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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