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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拖拉机驾驶人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2日)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拖拉机驾驶人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6]费155号 2006年4月10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拖拉机驾驶人员培训收费管理,保证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省领导指示,经研究,现就我省拖拉机驾驶人员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拖拉机驾驶人员培训收费根据《福建省政府关于批准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闽政[1988]22号)的规定,现暂委托各设区市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培训成本和受训人员的承受能力核定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拖拉机驾驶培训的相关事宜应严格按照省农业厅关于《福建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规定》(闽农机[2005]245号)和《福建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管理规定》(闽农机[2005]246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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