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平湖市、海宁市、桐乡市、海盐县各设采供血点1所,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平湖市采供血点与平湖市献血办合署,海宁市、桐乡市、海盐县采供血点均设在县(市)第一人民医院。各采供血点实行属地管理,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管理下、市中心血站统一质量管理下开展工作。各采供血点的负责人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任免。
(三)嘉善县设立储血点1所,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嘉善县储血站挂靠在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可与医院输血科(血库)共享人员、设备等资源,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对储血点的日常管理,嘉兴市中心血站负责业务与技术指导。
(四)全市设立流动献血点若干个,为采供血机构的派出机构,所需场地及基础设施由所在县(市、区)提供。
三、工作职责
(一)市中心血站承担全市采供血点血液检测、血液标准化管理及业务培训、原辅材料的管理及配置、血液质量控制、血液调配、市区及嘉善县的血液采集、指导临床用血和开展业务与技术指导等工作。
(二)各采供血点承担本辖区内的血液采集、血液分离、血液初筛、血液储存、指导临床用血等工作。
(三)储血点储存来自市中心血站的合格血液,保障本县区域内的临床用血供应,指导临床用血。
(四)市中心血站为全市血液集中检测点,各采供血点、储血点不承担血液检测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全市采供血机构调整后,市中心血站增加全市血液集中检测、血液质量统一管理及业务指导等工作任务,其人员、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二)各采供血点、储血点的人员配备及工作经费由所在县(市)政府予以保障。
(三)各县(市)采供血点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不到位、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取消该采供血点。
五、实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采供血机构调整是一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嘉兴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任务,明确职责。全市采供血机构调整工作要求于2006年12月底前完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调整采供血机构纳入市、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人事编制部门要及时核定各采供血机构的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根据采供血机构的工作任务,落实好人员、工作经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中心血站、采供血点、储血点、流动献血点等的监督管理。市中心血站要加强机构建设,改善设施条件,充实技术力量,按照卫生部《血站基本标准》和《血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资质要求》,对照国际先进水平提升实验室配置,做好区域内血液集中检测工作,确保血液安全。各采供血点、储血点要在依托市中心血站技术力量的基础上,加强自身建设,加大投入,切实改善硬件设施,强化质量控制机制,提高血液工作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