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的标牌和裁判文书的称谓统一称为抗诉机关。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抗诉书之日起 7 日内作出再审或复查的民事行政裁定,并送达抗诉机关。
中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应及时通知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可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人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在开庭的前5 日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八、检察人员出席抗诉再审庭的任务是:
1. 宣读抗诉书 ;
2. 参与举证质证 ;
3 发表出庭意见 ;
4. 对诉讼活动依法监督。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应在审判长主持下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审判长也应制止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对抗诉机关进行质问等。
九、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行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发出书面检察建议:
1. 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或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 但由人民法院复查处理更为适宜,且人民法院同意立案复查的;
2. 人民法院在抗诉案件再审庭审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
3. 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在适用本条第卢款第一项时, 由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监庭和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之间进行协商。协商时, 人民检察院应介绍案情、说明抗诉理由, 由双方进行讨论并形成记录,人民法院同意复查的,视为协商一致。
十、检察建议一般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口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不采纳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依法抗诉。
十一、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发检察建议的, 应向人民法院送达相应文书一式十份。
十二、再审人民法院应将结案文书于结案之日起15日内送达相关人民检察院。县( 市 )区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 应将结案文书上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一审再审后, 当事人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将结案文书送达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十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 对人民法院正确的裁判以及确无再审必要或虽有瑕疵但无需救济的案件,应从维护稳定、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的角度出发,协助有关方面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