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便职工办理账户转移。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职工跨管理中心管辖地调动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由调入地的管理中心向调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经调出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予以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封存后委托管理中心代管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采取电汇或者信汇的方式。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五、加强和改进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一)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中心要一次性告知申请贷款职工需要提交的资料,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因特殊原因在7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虽已还清但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严格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风险防范。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审查,并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放贷。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卖房人)或建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要加强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发现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无正当理由停缴住房公积金,或违约逾期不偿还贷款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直至收回贷款。
(三)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各县(市)要根据当地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的平均住房水平,结合公积金存贷比例及其变动情况,在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内,因地、因时及时作出调整。在具体审批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时,还要综合考虑借款人购建的住房价格、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或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四)适当放宽贷款的地域范围。在本市所辖县(市、区)范围内,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向购建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核实提供职工是否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的情况证明,并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均满1年的,可享受贷款所在地双职工的贷款额度。跨市异地贷款的,在省未作出统一规定前暂缓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