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和改进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按规定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符合《条例》规定情形之一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原则上在购建或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但每次提取额应按当地规定的额度确定,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贷款的余额。
(二)适当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指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包括6级及以上伤残),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 非本市县(市、区)城镇户籍的进城或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 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指无房职工持有产权单位出具的租赁凭证或当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证以及租金收据);
4.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是职工指持有当地民政、总工会或残联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对象。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20%以内,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对象。重病、大病是指经当地医保机构认可的医院诊断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等规定病种,或患有经当地医保机构证明个人承担医疗费年支出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疾病。
(三)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经核实后应签署意见。单位不为职工申请提取条件进行核实和签署意见的,职工可以凭规定提取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和提取申请书,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受理适当放宽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