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缴存、提取、贷款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切实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基础性作用,现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统称《条例》),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有任用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必须依法缴存公积金。当前,重点要推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因地制宜,分批分步推进这项工作。各类上市公司、国有与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职工,要率先全面建立全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因改制、转制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要限期续建续缴;其他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可按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低门槛进入,其中建立全员住房公积金制度暂有困难的,可先在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范围中推行,以后逐步扩大参建范围。
本实施意见下达后,新成立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均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一时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条例》规定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缓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