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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妇女发展规划和嘉兴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6. 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加强配合、协作,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充分发挥“110”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协作网络作用,及时处置家庭暴力事件,采取多种形式,向遭受暴力侵害和需要帮助的女性提供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生活等方面的帮助。
  7. 建立和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制度,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女性提供法律援助。关心外来妇女的生活,维护外来妇女的合法权益。
  8. 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加强村、社区妇女维权站建设,完善妇女服务热线,为妇女维权投诉和心理疏导提供方便。
  六、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 创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1)倡导先进的性别文化,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树立保护和尊重妇女的良好风气。
  (2)优化有利于妇女进步与发展的文化环境和舆论环境。
  (3)提高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
  2. 优化妇女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1)完善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服务功能,加快县(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
  (2)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倡导科学的生活方式。
  (3)发展老年公益事业和社区服务事业。
  3. 改善妇女发展的生态环境。
  (1)增强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2)创造安全、清洁、优美的人居环境,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二)策略措施。
  1. 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县级以上党校把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列入干部教育计划,努力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
  2. 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精神作品,要扩大对妇女的正面宣传,宣传妇女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类自身再生产中的重要作用。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女性人格的作品,遏制不良传媒对男女平等的负面效应。
  3. 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提高社区家政服务水平和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推动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服务体系和以扶老助困为主要内容的老年公益事业的发展,加快建立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快捷的福利服务。
  4. 大力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鼓励妇女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时代女性。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文明家庭”、“平安家庭”、“廉洁家庭”、“绿色家庭”和“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不断完善文明家庭系列评创机制,组织开展家庭文化艺术节、千万妇女健身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弘扬和谐理念,营造和谐氛围。
  5. 加强妇女问题的研究,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发挥妇女研究组织和社会各界研究人员的作用,对关系妇女发展全局的难点、热点问题,每年确定1-2个重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妇女进步和妇女事业发展。
  6. 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标准体系,将妇女的教育活动设施建设标准作为城乡规划标准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公共场所合理设置为妇女服务的公用设施。加快社区和农村综合性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建设,为妇女提供更多的文化服务。加强对妇女用品质量的监管,依法查处损害妇女健康的假冒伪劣产品。
  7. 强化城乡环境的综合治理,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和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减少家庭、工作、生活场所环境中有害物对妇女的危害。围绕新农村建设,继续深入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为妇女健康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8. 促进妇女外事工作,加强我市与国内外妇女界的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发挥各界妇女在对外宣传、经贸活动、联谊合作中的特殊作用。

  实 事 项 目

  一、实施“农村女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趋势,加大对农村女劳动力实用技术和生产技能的培训,努力提高农村妇女整体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十一五”期间培训10万农村妇女劳动力。
  二、妇女健康促进工程
  对城乡妇女每年进行一次妇科病普查,并将农村妇女的妇科病普查纳入“农民健康工程”。针对妇女的生理、心理特点,开展不同时期的健康体检,提高妇女的整体健康水平。
  三、完善女性创业发展扶持小额贴息贷款政策
  进一步扩大小额贴息贷款覆盖面,在原有基础上每年增加100万元,让更多的妇女能够在小额贴息贷款及各种形式的低息贷款帮助下实现创业理想。
  四、提高生育保险覆盖率
  加大实施《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5〕17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9号)力度,努力扩大我市生育保险的参保面。

  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

  一、组织实施
  (一)《规划》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认真组织实施。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规划》分解的目标任务和本系统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纳入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及考核目标。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将妇女发展目标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本地区和职能部门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内容之一,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完成。
  (三)市妇儿工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规划》的实施工作。建立目标分解、责任考核、监测统计、监测评估等制度,推动《规划》顺利实施。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妇儿工委的日常工作,每年有计划地协调推进《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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