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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妇女发展规划和嘉兴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2. 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列入各级干部工作的总体规划,明确女干部配备要求。按照培养选拔女干部的目标要求,完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领导班子的配备任务,逐步平衡女干部在不同层面、行业和部门之间的分布。
  3. 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在选派干部上挂、下派、轮岗、交流、培训时,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加大发展女党员工作力度。重视女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使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4. 加强对优秀女性的培育与宣传,提高优秀女性的社会知名度,扩大视野发现和推荐优秀女性人才,建立各级“女性人才库”。
  5.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在招录公务员时,除特殊职位外,不得设立性别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晋升上为女性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6. 制定涉及妇女重大利益和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妇女群众的意见。发挥各级妇联组织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7. 在发展新兴产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中,重视培养企业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提高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提高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程度。
  8. 加强妇联基层组织建设,重视对妇女工作者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妇代会成员的素质和能力。在基层妇女组织中,创新妇女干部选拔机制,探索实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
  9. 增强妇女民主参与意识,鼓励各界妇女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提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在基层民主选举中,引导和鼓励妇女自觉地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并积极参与竞争,提高基层妇女在民主选举中的参选率和进入基层组织班子的比例。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 适龄女童平等接受15年基础教育。
  (1)3-5周岁学龄前女童入园率达到95%以上。
  (2)小学、初中适龄女童入学率和巩固率均达到99.9%以上。
  (3)初中毕业女生升入各类高中的比例达到95%以上。
  (4)三类残疾女童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达到95%以上。
  (5)全市乡镇(街道)中心小学以上中小学的理科教学仪器装备达到国家、省I类标准,城镇中小学和80%的乡镇中心小学的音、体、美、劳、卫及文科教学仪器装备达到I类标准。
  (6)推广一个乡镇(街道)办好4所学校(初级中学、中心小学、成人学校、中心幼儿园)的学校布局模式,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学校布点过多、规模太小、条件简陋、质量不均的问题。
  (7)全市乡镇(街道)中心小学以上学校的图书馆(室)建有率达到100%,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多媒体电子阅览室。
  2. 妇女平等接受高等教育。
  全市高校在校生规模达到6万人以上,高等教育女生入学率与男生基本相等。
  3. 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
  (1)严格控制成年妇女、青壮年妇女新文盲产生。
  (2)提高妇女接受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的比例和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
  (3)全市培训农村新增和富余劳动力80万人次、农村致富骨干和带头人10万人次,农村转移劳动力技能培训女性比例不低于45%。
  (4)培训被征地农民、下岗失业人员30万人次,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70%以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的女性不低于45%。
  4. 提高妇女的科技水平。
  (1)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达到省二级以上标准,其中有70%达到省一级以上标准。
  (2)加强女科技人才培养。
  (3)提高妇女科学文化素养,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的比例。
  (二)策略措施。
  1. 将妇女教育纳入各级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在实施人才发展战略中,加强对女性人才的培养、引进和管理工作。
  2. 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大众化、社会化的妇女终身教育体系,在各类教育中重视妇女综合素质的提高,培养妇女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
  3. 加强对农村妇女实用生产技术培训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以“农函大”为阵地,推动“一专多能”、“农民技术员”等培训,使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妇女掌握科学致富的实用技术。
  4. 加强科技宣传与普及工作,吸引和鼓励优秀女性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培养造就一批女性学科带头人和现代管理的女性专业人才,树立和宣传一批在科技强市中成绩显著的妇女典型。
  5. 加强调查研究,与学校、家庭、社会一起共同探索,努力解决好外来人口中适龄女童的就学问题。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 城乡妇女普遍享有卫生保健服务。
  (1)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2)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100%。
  (3)定期开展妇科病查治工作,提高妇科病筛查率和治疗率。
  (4)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享有同等的生育和卫生保健服务。
  2.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逐步完善。
  (1)县以上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事业经费的比重达5%以上,每年增长速度不低于卫生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
  (2)加强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基层妇幼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管理工作。
  (3)市妇幼保健院达到三级乙等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各县(市、区)80%以上的妇幼保健院达到二级妇幼保健院标准,90%妇幼保健所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4)按辖区服务人口数,合理配置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保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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