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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在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 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审查,认为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当在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七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第十二条 [检察人员出庭任务]
  检察人员出席附带民事起诉案件庭审的任务是:
  (一)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二)参加法庭调查,举证证明附带民事起诉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参加法庭辩论;
  (四)发表出庭意见,提出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十三条 [审理]
  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故不能到庭的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
  第十四条 [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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