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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提起时间]
  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第八条 [证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依法自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一)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是国家、集体财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
  (二)国家、集体财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证据;
  (三)犯罪行为与国家、集体财产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
  (四)以犯罪人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的,应当提供该主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证据;
  (五)其他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必需的证据。
  第九条 [财产保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建议人民法院查封或扣押被告人财产。
  第十条 [起诉书制作]
  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单独制作起诉书。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和依据的法律。
  对于被告人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关的犯罪行为,可以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中叙述。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认定的事实等应当与刑事起诉书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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