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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规定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检察职能,加大对刑事案件中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保护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规范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即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物毁损而遭受物质损失,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公诉的过程中,代表国家、集体利益提起要求相关民事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责任部门]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同或单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理。
  第四条 [适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集体财物被犯罪人毁损,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二)犯罪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集体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
  (三)过失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因财物被毁损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四)其他因犯罪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资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 [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诉的范围]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自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通过刑事程序追缴或者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主动退赔处理的。
  第六条 [赔偿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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