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试行)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司法实践,现对全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能活动中,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存在需要纠正的问题,虽然符合抗诉条件,但经人民检察院与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立案审查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证据不足”主要指以下情况: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
2.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不足;
3.证明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
4.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
5.以间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案件,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体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