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工作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
为加强我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工作的相互协调配合,理顺工作关系,解决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进一步改进和推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于 2005年12月26日在长春召开了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工作第三次联席会议。现纪要如下: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的案件,可以到人民法院借阅有关审判卷宗,借阅卷宗应当出具借卷函,并严格按照法院有关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借阅和退还卷宗手续。
人民检察院借阅审判卷宗时,卷宗尚未归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归档并通知借阅的人民检察院。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审查不能按时归还的,应当办理续借手续。在借卷期间遇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需要使用被借用的审判卷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归还。人民检察院对借阅的审判卷宗,应当注意保密,妥善保管。
提请抗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况办理移送、返还审判卷宗手续: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将审判卷宗随同提请抗诉报告书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并函告借出卷宗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应当及时将审判卷宗退还下级人民检察院,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退还借出卷宗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随同抗诉书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由借阅卷宗的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送达借出卷宗的人民法院;抗诉案件再审审结后,由再审人民法院将审判卷宗直接退回原借出卷宗的人民法院,检察卷宗应当随再审卷宗一并归档。
第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半月内作出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或者通知函,并将裁定书或者通知函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通过协商适当延长。
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应当严格执行
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及时审理。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函告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出席再审法庭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