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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全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春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全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监察局等部门制定的《全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全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
(市监察局、 市政府纠风办、市编办、市经委、市政府减负办、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办 2007年3月8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吉林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8号)的要求,为全面清理全市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对全市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有效遏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现象,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促进政府部门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切实减轻基层、企业与群众负担。

  二、清理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清理的范围。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含中介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3.属于党政部门共同主办、由政府部门具体操作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基本原则。

  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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