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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审判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

  (1)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符合抗诉条件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案件,或调节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调解案件,或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调解案件;
  (3)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4)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2.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时,申诉书、生效裁判文书及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相关材料应当一并移送。
  3.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后,由立案庭进行复查。
  4.人民法院对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进行立案复查时,一般应组织听证审查,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5.人民法院一般应在收到案卷之日起三个月内复查完毕,逾期应告知人民检察院。
  6.因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主动提起的检察建议,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因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
  7.人民法院经复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于作出再审裁定后七日内将再审裁定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不能进入再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查结果及理由函告同级人民检察院。
  8.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不能进入再审程序且未能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9.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引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于开庭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派员旁听庭审。
  10.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而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时,应在三日前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列席。
  11.因检察机关提起检察建议而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法律文书的案件来源一项中应写明“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经人民法院复查进入再审。”
  12.因检察建议引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于审结后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送达裁判文书,并退还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相关材料。
  13.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其他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并于审查完毕后十日内书面函告同级人民检察院。
  四、关于执行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2.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不当或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及时书面答复。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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