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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审判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审判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全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审判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协调配合,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共创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两院的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调、借阅卷宗(略)
  二、关于民事行政抗诉
  1.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行再审的,一般应在收到抗诉书后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在三日内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自接到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并于文书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3.经依法传唤,申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申诉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被申诉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4.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通知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5.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抗诉案件,市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席法庭。
  对因抗诉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旁听法庭审理。
  6.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宣读抗诉书,并对庭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7.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研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时,应于三日前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派员列席。
  8.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于作出再审裁判后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三、关于检察建议
  1.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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