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根据《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相应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一、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一)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98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54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10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65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20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532元。
原标准低于此次调整标准按此标准执行,原标准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标准:
一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低于第一款标准的,按第一款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