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等213件文件失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8日)宣布失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8]32号 1998年8月1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现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按照本市现行养老保险结算方式的规定,社会保险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责任,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一)社会保险部门要加强对养老金发放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所管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对停发、减发养老金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专题报告。凡属下拨的养老金,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拖延,并负责监督单位将所拨养老金及时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上。
(二)各单位要加强缴纳养老保险意识,认真履行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按照现行结算办法,凡由单位承担发放的养老金,必须按规定足额发放。已经发生拖欠的单位,从1998年7月起,必须按规定足额发放养老金,不能再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要逐步清欠,使离退休人员按时领取足额养老金。
(三)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濒临破产的企业(按规定申报并已列入本市破产计划的企业),以及职工工资由市和区、县财政帮困基金解决的特困企业等因经济困难,一时确无能力支付养老金的,可由企业按规定程序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批准缓缴期间,按规定应发放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部门全额支付。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为确保养老金的专款专用,凡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的困难企业,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中的规定,在银行开立工资预留户,同时将工资预留帐户通知其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部门;社会保险部门下拨给单位的养老金,要统一划拨到单位的工资预留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