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8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6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
33条至第
37条,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全市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暨再审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2条规定的抗诉条件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或者原处理结果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80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的;
(3)有新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再审条件的;
(4)确有必要且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再审检察建议:
(1)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2)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3)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已经立案复查,或者经复查后已经驳回申诉的;
(4)民事、行政案件已经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正在再审的;
(5)民事案件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