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人员在当地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其超过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和门诊起付标准合计值以上的部分,到杭州市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报销机构(杭州市中山中路198号)按规定办理报销。
驻外人员回杭工作的,应及时办理常住外地登记撤销手续,并按规定选择本市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从次月起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约定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五、参保当月办理驻外登记手续的在职人员,可按第四条规定办理,参保次月起办理驻外登记手续的在职人员,可从下一年度起,按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六、按第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在职人员,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在职门诊统筹的,其当年度个人自负的门诊医疗费(不含按比例支付部分的医疗费)超过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和门诊起付标准合计值以上的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于次年1月份,按80%的标准划入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中。
七、在职人员退休的当年,其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根据纳入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前后的实际月份确定。其当年度实际支付的门诊起付标准超过实际应承担的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于次年1月份,按80%的标准划入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中。
八、证历本遗失、损坏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应及时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补换手续。
市民卡遗失、损坏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应及时到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补换手续。
九、在职人员门诊时,应持本人证历本、市民卡在约定医院就诊;住院时,应持本人证历本、市民卡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住院治疗。其中,暂未申领到市民卡的,可凭本人的证历本和身份证就诊。
十、在职人员经约定医院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回约定医院报销时,应持市民卡和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中草药附处方)、转诊单、证历本(病历)等医疗文书。急诊医疗费还应提供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证明。
十一、在职人员需向约定医院报销的门诊医疗费,应及时回医疗费发生时所在月份相对应的约定医院办理报销手续,最迟应不超过次年1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