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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1日)废止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6]296号 2006年12月30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4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操作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以下简称在职门诊统筹)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具体操作办法与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同。
  二、《办法》施行后,参保单位正常新增的在职参保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在每月底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办理新增人员的约定医院选择手续,并领取《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证历本)。同时,按规定至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市民卡(含社会保障卡,下同)。
  《办法》施行后,新增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每月底前持本人身份证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约定医院选择手续,并领取证历本。
  其中,原已参加在职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其原持有的印有证号的证历本可继续使用,其原选定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可不作变更。
  三、在职职工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在职门诊统筹的,其在参保单位期间建立的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继续使用。
  四、在外地工作或居住1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驻外人员)较多的参保单位,应在每年的12月份至市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市医保中心登记确认,驻外人员的个人账户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建立后,委托参保单位管理。签订委托协议后,每月应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由市医保中心在次月拨给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应设立专户管理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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