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对出庭检察人员迳行质问或者发表不当言论的,审判长应予制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一般应针对抗诉内容进行审理。抗诉内容与当事人申诉理由不一致的,当事人申诉理由也可以进行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法定的审限内审结。
五、再审裁判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裁定再审后,发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发现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死亡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经合法传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再审裁判宣告后十五日内,将再审裁判文书一式三份送达出席再审法庭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审理重审案件的法院开庭审理时,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人民法院应当将再审终审裁判文书于十五日内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