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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盐城纺织机械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六、鼓励纺织机械产品出口。对纺织机械企业为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按规定实行出口退税。
  七、积极鼓励纺织机械企业开发和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对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出口高新技术的企业,将给予重点支持。逐步增加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有关科技贷款的贴息的配套资金,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八、大力支持纺织机械科技服务业发展。对单位和个人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含孵化企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可申请免征营业税。
  九、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人员利用自有专利、专有技术和自有资金创办纺织机械类民营科技企业或科技中介服务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按《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注册资本可分三年到位。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或出资入股的,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高校、科研机构承担政府科研项目形成职务科技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70%属创办企业实施人,两年后仍未转化的,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80%属创办企业实施人。
  十、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办纺织机械类科技企业,其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列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的,优先获得银行贷款贴息。盐城高新技术创业园等其他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创办纺机类企业,以优惠价格为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转化高新技术成果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
  十一、对在市开发区内建设的纺织机械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项目、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和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人民币以上的纺织机械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合同价格可在国家土地政策和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实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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