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盐城纺织机械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盐城纺织机械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推进盐城纺织机械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积极推进盐城纺织机械高新技术特色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优势,加速主导产业的优化升级,在盐城规划建设纺织机械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基地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加大对基地项目的科技投入。盐城市创新基金、科技三项费用、技改资金、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企业发展资金要将盐城纺织机械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作为重点支持对象,采取补助、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纺织机械高新技术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二、科技项目要重点支持创新意识强、创新人才密集、发展潜力大、管理机制新的民营纺织机械科技企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风险投资,积极引进国外风险投资资金。
三、鼓励新办纺织机械高新技术企业向盐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区集聚。对生产性内资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由财政按全额的50%奖励返还。
四、盐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内新建生产性外商投资纺织机械类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一次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对照有关政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或由财政奖励制度期限适当延长。
五、积极鼓励纺织机械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心经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凡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