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告
(嘉政发〔2006〕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
嘉兴市区域内的所有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农业用地、或者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的街道办事处。
二、普查主要内容
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
三、普查方式
1.对农村住户以及城镇区域农业生产经营户的调查,采取由普查员直接上门面对面询问、登记的方式进行。
2.对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区域内所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由单位直接填报普查表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