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善法律援助中心的办公条件。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支持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设, 改善其办公条件,添置更新必要的办公设备,使其达到规范化建设的标准。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规范。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2006年底前制定完善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制度和服务规范,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工作台帐。
第三阶段(2007年9月-12月):考核验收。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由市编办、财政局、司法局共同组织考核验收。重点检查考核各项建设指标的落实情况,并通报全市;验收工作采取申报验收和集中验收两种方法进行。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进度快的地方,可以申报提前验收;其他地方到2007年底集中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盐城市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牌子,其中特别优秀的,推荐申报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
四、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摆上位置。《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目前,全市大部分法律援助机构都存在着设置不规范、工作人员偏少、办公和接待条件简陋、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对全面履行法律援助职能产生了较大影响。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按照省《条例》和市政府《意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改变这种状况,确保全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
(二)明确责任,通力合作。法律援助机构是代表政府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搞好规范化建设不仅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任务,政府其他相关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对其提供帮助和支持。编制部门要主动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搞好法律援助中心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确保该机构设置合理,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资质符合要求;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法律援助中心建设,确保法律援助经费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对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及时会商解决,确保规范化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三)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建设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时间紧,任务重。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制定好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分步组织实施,及时完成规范化建设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