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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办公设备满足工作需要。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配备以下办公和办案设备:
  1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可与局机关共用)、照相机;
  2电话、传真机及其他必要的通信工具;
  3文件档案橱柜;
  4法律法规数据库。
  (五)工作规范。
  1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实施法律援助和监管办案质量等工作制度;
  2法律援助办事程序公开,服务规范;
  3认真对待并及时处理每一件求助和投诉,依法受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认真负责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
  4禁止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和收受受援人财物现象。
  (六)台帐健全。台帐资料包括:
  1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统计报表;
  3业务分析资料;
  4处理来电、来信、来访的记录;
  5法律援助案件的卷宗;
  6办案质量检查记录;
  7法律援助资金收支记录;
  8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册。
  三、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实施安排
  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4月-7月):动员部署。认真学习《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深化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对照规范化建设标准,制定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成立由司法行政、财政、编办等部门参加的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工作。
  第二阶段(2006年8月-2007年8月):组织实施。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和建立工作规范等问题。
  (一)规范法律援助中心设置。市、县(市、区)编制部门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于2006年底前,解决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问题:在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增挂“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将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更名为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的人员使用司法行政专项编制,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调配或向社会招录的方式予以解决。
  (二)落实法律援助经费。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司法行政部门解决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已列入预算并达到5万元的,要确保以后年度逐年增加;未达到5万元的,在2007年要确保达到。司法行政部门要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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