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公设备满足工作需要。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配备以下办公和办案设备:
1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可与局机关共用)、照相机;
2电话、传真机及其他必要的通信工具;
3文件档案橱柜;
4法律法规数据库。
(五)工作规范。
1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实施法律援助和监管办案质量等工作制度;
2法律援助办事程序公开,服务规范;
3认真对待并及时处理每一件求助和投诉,依法受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认真负责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
4禁止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和收受受援人财物现象。
(六)台帐健全。台帐资料包括:
1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统计报表;
3业务分析资料;
4处理来电、来信、来访的记录;
5法律援助案件的卷宗;
6办案质量检查记录;
7法律援助资金收支记录;
8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册。
三、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实施安排
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4月-7月):动员部署。认真学习《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深化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对照规范化建设标准,制定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成立由司法行政、财政、编办等部门参加的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工作。
第二阶段(2006年8月-2007年8月):组织实施。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和建立工作规范等问题。
(一)规范法律援助中心设置。市、县(市、区)编制部门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于2006年底前,解决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问题:在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增挂“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将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更名为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的人员使用司法行政专项编制,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调配或向社会招录的方式予以解决。
(二)落实法律援助经费。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司法行政部门解决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已列入预算并达到5万元的,要确保以后年度逐年增加;未达到5万元的,在2007年要确保达到。司法行政部门要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