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司法局《关于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关于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司法局 2006年3月)
为全面实施《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04〕 254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将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力争用2-3年的时间,把全市10个法律援助中心都建成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现就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目标任务
从2006年到2007年,通过建立完善工作规范,全面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和硬件设施符合办公、接待和办案的要求;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法律援助活动规范;“应援尽援”的原则得到严格贯彻,确保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都能得到援助;法律援助的质量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标准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全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设置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对外履行法律援助管理和服务职能;市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6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3人,所需编制在市、县(市、区)司法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全部人员应具有法学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经费保障到位。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宣传、法律图书资料、业务薄册、设备购置和维修等经费的落实。
(三)办公场所方便群众。办公场所交通便利,标志明显,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来访。市级法律援助中心的办公用房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60平方米,设1-2间接待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