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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综合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向上级机关报告,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五条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违法设立或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在受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延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
  (四)不履行公开承诺,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五)假公济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六)故意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八)违反规定,强行指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
  (九)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作风生硬、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甚至野蛮执法、故意刁难的。
  (十)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和违反行政效能制度规定的行为。
  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相关机构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 投诉

  第六条 对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事项,投诉人可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投诉,遵守投诉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恶意歪曲事实、诽谤被投诉人的,对投诉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恶劣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投诉,也可以采用电话、走访等口头形式投诉。
  投诉人采用口头形式投诉的,投诉中心须制作笔录。
  第九条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共同投诉的,应当推选l至5名代表。
  第十条 提倡投诉人署实名投诉,投诉人不愿署实名的,可以匿名投诉。
  第十一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机关的名称或者有关人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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