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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6〕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改进机关作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法律、法规、规章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投诉中心在办理投诉事项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
  (二)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以及市各部门、单位和省属驻盐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
  (三)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四)受理不服下级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对行政效能问题办理结果的申诉。
  (五)承办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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