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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和救助工作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和救助工作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6〕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全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市政府把推进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和救助工作,加快全市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步伐,列为今年的90项重点工作之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现就推进全市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和救助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做好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和救助工作。解决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市政府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2005年在盐城市区开展了居民医疗统筹和救助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运行,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较好地解决了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效遏制了部分市区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这一做法,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和国家劳动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的肯定。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工作的力度还不够大,工作进展也不平衡。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和救助制度的意义,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筹划,积极有效推进。
  二、认真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和救助办法,抓紧组织实施。建立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和救助制度,关键要有一套切合实际、群众认可的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市政府出台的《盐城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统筹暂行办法》和《盐城市市区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盐政发〔2004〕208号),结合本县(市、区)实际,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研测算,确定合理的筹资标准、财政补贴办法和医疗费用补偿水平,确保上半年出台各县(市、区)的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和救助办法,并力争于7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加大宣传发动力度,鼓励城镇居民积极参保;要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把参保率列入对社区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通过不断提高参保率,扩大筹集统筹基金;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将建立医疗统筹和救助制度所需的财政资金足额拨付到位,保证统筹基金的正常运转。
  三、加强对推进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和救助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实行医疗统筹和救助,是一项创新性较强的工作。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市区试点工作中取得的初步经验,加强对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同时,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推动这项工作情况的督查,确保如期实现年内在全市推行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和救助制度的目标。从今年起,市有关部门在“三个文明”建设综合考核中,将把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和救助工作作为劳动保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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