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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区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参保的非农户籍人员申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区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参保的非农户籍人员申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杭劳社就[2007]49号)


杭州市就业服务局:
  你局《关于杭州市区以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参保人员申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杭就[2007]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济合作社参保人员中尚未参加失业保险且未就业的非农户籍人员,经本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界定为失业人员。
  二、上述人员需办理失业登记的,应提供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请。区、街道(乡镇)、社区应按规定流程对申请人实际就业(失业)状况进行核查并予以认定,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按《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259号)文件规定予以办理失业登记,并发放《杭州市失业证》。其登记失业时间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三、上述人员中符合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杭劳社就[2006]132号)规定的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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