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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2007)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7年3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
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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