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比例单位为残疾人职工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津残工委办[2006]第11号)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财政局、残联:
现将《关于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比例单位为残疾人职工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比例单位为残疾人职工
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
残疾人职工受其残疾程度影响,行动和工作存在诸多不便和困难。单位通过为残疾人职工适当改善无障碍设施或劳动工作条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挖掘残疾人职工的劳动潜能、提高工作效率,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敬业爱岗为单位做出更多贡献。进而促进残疾人职工就业的稳定,有助于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与健全人一道共享社会文明成果。为此,结合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补贴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5%比例的,在为本单位残疾人职工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时,可以申请补贴。申请补贴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按规定参加每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度审核,认真执行年度审核结果。
2、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单位与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试工期已满,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并在岗工作,为其办理并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工资不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单位有可行的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的具体项目、资金预算和施工方案。
4、单位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须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同意,有切实的必要性和实用性。
二、补贴范围
(一)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包括:
1、无障碍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