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建立健全运行保障机制,加快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以保障大病风险为重点,兼顾多层次需求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工伤保险。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标准体系,完善工伤认定制度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基本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国有企业老工伤问题,继续推进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组织实施“平安计划”,推进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建立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积极探索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建立起预防工伤事故的有效机制。落实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筹建省级工伤职工康复机构,逐步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工伤康复制度。
生育保险。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费用结算办法。
农村养老保险。按照“积极探索、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着力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被征地农民、乡镇企业农民工等有条件的地方和群体的参保工作,逐步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完善管理服务,基本建立和形成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富有我省农村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2.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实现全市统筹,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在统筹地区建立储备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省级工伤保险储备调剂金制度。
3.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险资金。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现依法征收,做到应收尽收。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落实各级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以及做实个人账户的补助资金。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选择适当时机,通过国有资产转让等方式,筹措社会保障基金。妥善解决困难群体医疗保障费用来源问题,将困难企业职工、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城镇居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医疗保障体系。
4.积极稳妥地探索社保基金运营和监管机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和完善个人账户基金、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健全多方监管的组织体系,实现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全程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营。
5.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从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标准和规范服务设施建设入手,加强基础管理,整合服务资源,规范服务流程,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全面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
(四)完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1.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贯彻实施《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
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劳动关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工时、休息休假、定员定额等劳动标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劳动用工登记,推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推动各类企业与职工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积极推进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广泛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逐步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三方机制的模式和运行机制,更好地发挥三方机制在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突出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以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机制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工业园区活动。在“十一五”前期着力解决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