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嘉兴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排污、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本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