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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机关信息公开义务人违反规定隐匿政务信息和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并给信息公开权利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信息公开义务人不依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义务人的上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信息公开权利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政务信息的获取和应用者应当合法、合理地使用相关信息,不得篡改信息、断章取义或进行恶意修改和传播。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信息公开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三十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本办法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应当通过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予以公开,也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第三十七条 公用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盐城市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盐政办发〔2003〕1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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