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建设,着力发展农村特色文化。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加强对农村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系统发掘、整理、保护与传承。建立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授予秉承传统、技艺精湛的民间艺人“民间艺术师”、“民间工艺师”等称号,开展“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命名活动。对农村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重要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积极开发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民间工艺项目与民俗旅游项目。
实施荆楚特色文化品牌战略和特色文化资源开发战略,培育一批文化名镇、名村、名园、名人、名品。把农村题材纳入舞台艺术、影视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等创作和各类书刊、音像制品出版计划,保证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在总量中占一定比例。宣传文化部门的有关专项资金要提高使用效益,加大对农村题材重点选题的资助力度,不断推出反映当代农村生活、农民喜闻乐见的文艺精品。购买适合农村需要的优秀剧本版权,免费提供给基层艺术团体使用、改编并为农民群众演出。全省性文艺出版评奖要对反映农民生活的优秀文艺作品予以倾斜。
三、创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体制和机制
9、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共同发展。推进农村文化体制改革,形成富有活力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实行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改革,主要是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深化劳动、人事、分配等方面的内部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全面实行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规范农村文化市场,强化县级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采取划分责任区域、分片负责的方式,或委托乡镇政府执法的方式,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相关工作,确保农村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0、巩固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成果,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完善乡镇公益文化服务机制。乡镇可结合综合配套改革和公益文化事业单位整合,组建文化与体育、广播影视、科技推广、科普培训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于一体的综合文化站。综合文化站承担乡镇公益性文化服务的职能。采取“花钱买服务”及“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目标责任、‘三卡考核’”的办法,改革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投入机制、用人制度和服务方式。在原文化站人员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序列、脱离财政供养关系的基础上,整合人才资源,合理确定综合文化站服务岗位。综合文化站的服务岗位应根据各乡镇情况设置,在乡镇公益性服务岗位总量内根据实际调剂解决。人员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县级人事部门和乡镇政府,从具有从事公益文化服务资质的人员中公开招考,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动态岗位管理。从事公益性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和执业资格由县级人事部门和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共同负责认定。公益文化服务项目及其具体量化标准,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参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公益文化服务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分别作为聘用方或监督方,服务人员作为受聘方,三方共同签订年度服务项目合同,实行乡镇、村、农民签字卡管理,按合同进行季度和年度考核。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