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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55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嘉政发〔2006〕8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由市长主持、有关副市长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经济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承担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审议职能。
  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规划协调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综合协调,切实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函〔2006〕44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嘉政发〔2006〕84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的职能是:
  (一)审议市级规划编制体系(目录)和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二)审议市级重点专项规划和跨县(市、区)的区域规划。
  (三)审议市级重要规划的调整、修订和废止。
  (四)综合协调市级规划和跨县(市、区)的区域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已有规定的规划审议程序,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主持,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经济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等。重要规划由市长主持协调,其他规划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协调。部分重要规划经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协调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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