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06〕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
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提高灾区重建能力,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一条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及时高效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的新路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组织保障、宣传发动、积极引导、政策激励、强化责任,各县(市、区)要确保农户参保率达到50%以上。
(三)基本原则: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全市范围内具有农村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保险责任:因受台风、热带风暴、洪水、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火灾、爆炸等非自然灾害造成农民房屋倒塌,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按省民政厅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
(三)保费标准: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元(县(市、区)为单位农户参保率须达到50%以上才能享受),县(市、区)财政补助4元,农户交费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