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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2日)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嘉兴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和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市政府设立“嘉兴市农业丰收奖”(简称市丰收奖)。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丰收奖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参评条件。
  申请参加评审的项目,应是通过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的项目,尤其是在现代都市农业发展中,科技含量高、推广面积大、示范效应明显,对保障粮食安全、优化产业结构、实施农业标准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较大作用的项目。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为县及县级以下单位;
  (二)项目列入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项目计划,实施一年以上,完成计划(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并通过项目验收;
  (三)成果无争议;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评选标准。
  根据项目应用科技成果,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大小,市丰收奖分为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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