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根据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行政事业单位、党的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司法部门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运用行政事业资产自营所取得的收益;
(二)运用行政事业资产通过出租、出借等行为所取得的收益;
(三)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资产所取得的收益;
(四)行政事业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益;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市财政的行政事业资产收益。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收益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行政事业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等用途的,应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等活动的,按规定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将单位的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等赢利用途。
第六条 办理审批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