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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七、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行春季招生
  有办学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可实行春季招生,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入学。春季招生均采取免试登记入学。办理入学手续时,须持本人初中毕业证书(18岁以上者可持同等学历证书)。
  八、中职学校可招收高中毕业生
  中职学校可凭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通过注册入学方式自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包括往届生和高中毕业进城务工人员),实行学历教育的学制一年或一年半,也可以进行短期培训。
  九、优惠加分政策
  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包括与汉族乡镇合并后原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在民族乡镇学校任教10年以上的汉族教师子女,凭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享受少数民族聚居地考生的同等待遇(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除外)。市县(单位)普通中学录取时是否加分,加多少,由市县中招办自定。
  2、初中阶段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得省级艺术竞赛二等奖以上(单项奖)或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单项奖前三名的考生,各类学校录取时加5分。
  3、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宋庆龄奖学金的考生,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考生,加5分。
  4、革命烈士子女、驻西沙边防部队现役军人子女、西南中沙办事处及省垂直管理的驻岛单位干部职工子女加10分。
  5、因公牺牲或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各类学校录取时加5分。
  6、教师子女凭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报考中高等师范学校师范类专业加5分。享受民族乡镇学校教师子女优惠分的考生,不再享受此项加分。
  报考省重点高中的考生,只能享受2-5项优惠加分政策中的1项。报考中、高师的教师子女,除享受1-5项中的一项外,还可再享受第6项;报考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及与汉族乡镇合并后原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除享受2-5项中的一项外,还可再享受第1项。普通高中录取的体育、文艺特长生、择校生,各项优惠加分政策均不享受。
  市县(单位)普通中学录取时,是否增加其他优惠加分政策,由市县中招办确定,并在考生报名前报送省中招办,逾期不再受理;省中招办将建立相关数据库以供市县普通中学录取时使用。
  十、政审和体检
  1、应届生的政审考核以考生报名登记表中的班级评语以及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的审核意见或《成长记录袋》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为依据。往届毕业生和社会青年的政审意见由考生户口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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