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本市县招生的市县(单位)重点中学、省内高职、高专分别由省和市县(单位)中招办根据考生的志愿,统一出档给学校,择优录取。
为了扶持薄弱学校,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各市县(单位)重点高中在招生指标中,要划出一定比例,直接分配到薄弱学校择优录取。
(3)重点高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录取
省、市县(单位)各重点中学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指标控制在招生计划的6%以下,由学校提交拟录名单及有关测评成绩材料,按照规定时间报省或市县(单位)中招办审批。
招生学校要制定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评方案,报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测评方案中要有测评标准、测评内容、测评程序,录取依据和办法要有具体规定,不划定参加测评的人数比例。测评工作安排在毕业升学考试前进行。测评时必须严格进行规范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徇私舞弊。
(4)厅直属中学、市县(单位)重点中学择校生的招生录取
普通高中择校生的招生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意见》(国发办〔2001〕10号)和《调整我省高中阶段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6〕1261号)精神,严格执行“限招生人数、限学业成绩、限收费标准”的政策。
各市县(单位)重点中学在制定择校生招生计划时,要明确限定本市县和外市县的招生人数各占一定比例。厅直属中学、市县(单位)重点中学择校生根据考生志愿的批次和顺序按招生计划和学业成绩择优录取。
各学校招收择校生的人数限在当年下达统招计划人数的30%以内,超计划的不予审批,不予办理注册学籍手续。
已被“省一级学校”和面向全省招生的重点中学正式录取的考生(含文体特长生)不得再提出择校。
(5)省内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民办)、一般中学校招生录取按志愿优先原则进行
中职学校艺术、体育等专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提前招生。有面试或专业考试要求的学校,要在4月6日前将面试方案报省中招办审核,由招生学校提前组织专业测试或面试,测试成绩在7月15日前报省中招办。
中职学校按志愿统一录取结束后,尚未完成招生任务的学校,可接受学生登记入学后统一办理入学手续。
农业类普通中专、农职中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结束后即可进行免试登记入学。
(6)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我省民办普通高中依法实行自主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可按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可以在学校所在地招生,也可以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招生,但只能招录在本省参加中考有本省户籍的考生,未参加中考的一律不得录取。在不违背公共道德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招生标准(如考试成绩、身体状况、品德要求等)、招生方式(如统一招生、面试招生、单独或联合招生等),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示后组织实施。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核监管。录取的学生花名册,必须按规定时间报省中招办或市县中招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建立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