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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香蕉组培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取得香蕉组培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每年生产瓶苗、袋装苗前,应向市县农业局报告育苗计划,以便指导生产。
  第二十条 瓶苗作为商品苗出厂时,应将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瓶苗检疫资料,复印给袋装苗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瓶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载明初代培养的来源、瓶苗量、生产日期、销售去向、质量检测报告等。
  袋装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档案,载明瓶苗的来源、袋装苗培育量、培育日期、销售去向和质量检测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袋装苗出圃前,由市县农业检疫部门按国家植物检疫规定进行病虫害检疫,并出具香蕉种苗检疫证书。
  第二十三条 香蕉组培苗出现质量争议时,可委托县级以上的种子种苗检测部门检测。
  第二十四条 为防止香蕉疫病传入我省,禁止从岛外疫病区调运香蕉种苗进岛。确需从外省调入香蕉组培苗的,调入单位或个人须持香蕉种苗经营许可证、产地检疫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资料,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调入我省。
  第二十五条 按《种子法》规定所出售的香蕉组培苗应当附有标签。标注香蕉种苗的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编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香蕉组培苗相符。
  香蕉组培苗标签样式由省农业厅监制,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印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香蕉组培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香蕉组培苗的。按《种子法》六十条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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