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省从事香蕉瓶苗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省农业厅提出申请,并取得香蕉瓶苗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跨市县经营香蕉袋装苗的,应当向省农业厅申请办理香蕉袋装苗经营许可证;在本市县经营香蕉袋装苗的,应当向当地农业局提出申请,并领取香蕉袋装苗经营许可证,方能开展经营活动。
农民自繁自用的香蕉袋装苗,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香蕉瓶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
《种子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具备满足瓶苗生产需要的设备和场地,即超净工作台25张以上,高压灭菌器5台以上,培养室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三)年生产规模达500万株以上;
(四)经省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人员2名以上,中高级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3名以上。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香蕉袋装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
《种子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二)具有固定培育袋装苗的场所和保证育苗的设施(大棚、水、电、育苗器具等);
(三)具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具有香蕉瓶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瓶苗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 香蕉瓶苗生产许可证、香蕉袋装苗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领取香蕉组培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具体材料的提交、审核、发证、按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香蕉瓶苗生产单位或个人需委托他人代销香蕉瓶苗的,双方应签订委托代销协议,到当地农业局备案。被委托方不得再委托第三方。
第十八条 瓶苗出售前,应由种苗质量检验员开具瓶苗质量报告单,承担该批次瓶苗质量追溯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