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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香蕉组培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单株系或少株系,确保植株生长群体的一致性,便于生产管理和集中收获。
  第五条 所选用的香蕉吸芽,按单个芽体编号,进行初代培养,获得第一代分化芽后,按每个芽系取样送有资质的检疫机构进行束顶病、花叶心腐病等病毒检测,确认不带病毒,凭检测合格报告单,方可进行继代培养。若出现带病毒者,应立即消毁该编号的所有芽体。生产单位必须保留检测报告单和检疫证书备查。
  第六条 为保持品种的纯度,从一个外植体发生的分化芽,继代培养不许超过12代,时间不许超过12个月。激素使用水平控制在:6BA3-5mg/L,NAA或NBA0.1-2mg/L。
  第七条 瓶苗的生产条件和出圃标准应当符合《香蕉苗国家标准》的分级及检验规定。
  第八条 袋装苗育苗地点的要求:
  (一)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排水良好,且远离病区,周围无茄科、葫芦科作物,以防止病毒病传播。
  (二)严禁在检疫性病虫害发生区域3公里范围内建立育苗基地。
  (三)育苗棚周围应清除杂草并保持清洁,大棚四周加盖40-60目的防虫网一层,棚内外定期喷药杀灭蚜虫。
  (四)营养土不得使用疫区土壤,必须杀菌消毒处理。
  (五)所用水源须经消毒杀菌处理。
  (六)人员出入育苗棚时,采取隔离和消毒措施,防止人为传播检疫性病原给假植苗或营养土。
  (七)育苗用工具要专物专用,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为保证香蕉苗有充足的营养和生长空间,袋装苗使用宽10-13cm、高10cm的黑色育苗袋(杯)。
  第十条 袋装苗在装袋(杯)前,要对基质材料及土壤进行消毒,对运进的瓶苗进行适当的病虫害处理。
  第十一条 袋装苗培育使用多元复合肥作为追肥,不得使用含氮量高的叶面肥。袋装苗(杯苗)在移栽前15天禁止施用肥料,确保种苗质量和移栽成活率。
  第十二条 袋装苗出圃标准应当符合《香蕉苗国家标准》的分级及检验规定。
  第十三条 香蕉已确定为我省的主要农作物。依据《种子法》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香蕉组培苗生产、经营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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